为了让米粉好吃好卖,
临高县一加工店老板傅某
忽视他人的健康
制作河粉时加入了硼砂等有毒物质
然后在面馆和市场上获得大量的销售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试用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扣押备案的物品、设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傅某在临高县临城镇经营米线加工店,生产销售食用河粉。2016年1月左右,为了扩大销量,付在生产河粉的过程中添加了硼砂、明矾、山梨酸钾等从网上购买的物质,对外销售。
同年6月24日,临高县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该米线加工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米粉550公斤、大米10袋、硼砂、硫酸铝铵、制浆机、锅炉等物品设备。经检验,山梨酸和铝、硼砂项目残留量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要求,抽检河粉不合格。经鉴定,傅提取的硼砂样品为硼砂,为非食用物质。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傅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他确实认罪悔罪,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缓刑,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傅表示自己将服刑,不会上诉。
硼砂的危害及在生产和销售中的毒性、
有害食品应该因什么受到惩罚?
法官说:
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介绍,硼砂是硼酸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粉末。由于其毒性较高,世界各国都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硼砂对人体健康非常有害。如果摄入过多,会造成多个器官的累积中毒。硼砂成人中毒剂量为1-3g,成人致死剂量为15g,婴儿致死剂量为2-3g。
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已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指出,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食品的口感,铤而走险。滥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制剂不仅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触犯刑法。
食品安全是每个人的主要基本生活问题。法官建议,为增强消费者信心,除了为食品安全营造市场环境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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