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指南
4月23日,CPPCC会员阅读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CPPCC)社会法律委员会成立了学习民法典读书会,并组织委员在会上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会成员将向您展示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变更、转让等变更,这也是合同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是指在有效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当事人就变更、补充合同内容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即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即新债权人替代原债权人或新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但合同内容不变。《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概念很容易混淆。一般来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是指一方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包括:
(一)标的物的变更;
(二)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标的物质量的变化;
(四)价格或者报酬的增减;
(五)履行期限的变化;
(六)演出场所变更;
(7)履行方式的变化;
(8)结算方式的变更;
(9)附加条件的变化;
(十)担保的设立或者消失。
(11)违约金的变更;
(12)利益变动等。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转移)
font-size:15px;">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债务转移,是指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
(1)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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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赵庆庆
编辑: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