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的。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如果受害者有固定收入,损失的时间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参考法院所在的相同或类似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去年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2013年的数据在此查询。通过互联网查询:2013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为47806元,2013年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为30872元。具体行业2013年员工平均工资见以下链接:
http://www.ahtjj.gov.cn/tjj/web/info_view.jsp?strId=1401755263854493 _ indextow=0
http://www.ahtjj.gov.cn/tjj/web/info_view.jsp?strId=1401755466904501 _ indextow=0
3、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确定的。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转送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官方票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频次一致。
/p>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注: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查询附表,除去西藏、青海和新疆补充标准为120/天 。出差其他省份补助标准为100/天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因伤致残的损害的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除前述第一项所列的赔偿项目外,因伤致残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还需向受害人赔偿如下费用: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安徽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1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628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5725元/年。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