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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老师殴打学生 培训班兼职老师找人殴打学生

扬子晚报网5月29日讯(通讯员赵德刚、田庚、记者朱)学生与老师吵架时被打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29日,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报道了这起特殊的校园伤害案件,最终打人的老师被判处6个月缓刑1年,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淮安一所双语学校的操场上,王先生和他的学生孙潇发生了口角。王先生抓住孙潇的肩膀,踢了他的左腿一脚,他摔倒在地上,导致他的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潇的受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事发后,王老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鉴定,孙潇外伤致肱骨近端骨折后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家人将王先生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王先生承担80%的赔偿,被告双语学校承担20%的赔偿。孙潇的家人拒绝受理上诉,辩称王先生是学校聘用的教师,雇主即双语学校应承担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双语学校上诉称,学校曾在学校教职工大会上强调禁止体罚学生,王的殴打行为并非履职行为,要求学校不负责任。

二审会有什么判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庭法庭庭长沙瑞新表示,二审改判是为了支持孙潇的上诉请求。那是因为,作为一个双语学校聘用的老师,王先生是属于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教学管理中,其因口角纠纷伤害孙潇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双语学校承担。虽然双语学校在诉讼中提交了《工作安排》、《“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等证据,证明学校对体罚学生行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履行了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管理责任,但原告在被告学校就读期间因王先生履行职责受到伤害是既定事实,反映出学校内部有禁止体罚学生的管理制度。但未能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到教师日常行为中,执行中存在一些不足,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他们应该对原告孙潇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学校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