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从事工程建设的人经常会遇到别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多人对这种事情都很无奈,那么我们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这个问题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张江律师解析。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违约方仍未付款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项目资金的支付,但对拖欠项目资金的问题没有管辖权或强制权。但是,如果是政府项目,可以由建设项目的政府支付或处置。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或者依法管理、控制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地说,就是“上法庭”。
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两种: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只有在确实难以写诉状的情况下,才可以口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记录原告的口头陈述并告知对方。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住所和姓名、职务。这一部分体现了双方的地位,使原、被告具体化。
2)申诉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申诉的主要内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写起诉状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及主张的理由。提供书证或者物证的,应当与起诉状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记录原告口头申诉时,必须对上述内容逐一询问,并记录在笔录中。
张江律师补充:
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律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从工程欠款发生时起计算。但由于建筑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很多情况下很难确定工程欠款发生的日期。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利息的支付时间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有的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之日起计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为统一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时间为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不明确或未约定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使用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同,工程所欠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时,另一方要付款,就会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失败而未交付的,为督促发包人积极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以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合理的。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时,承包人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