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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需要几家 磋商性招标什么意思

竞价的方式有很多种,每种方式都不一样。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一样,有三种常见的投标方法。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定义和区别。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的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竞争性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11条);

2.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由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土地复垦项目建设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多个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准备期可以缩短,采购项目可以更快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节省大量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供需双方可以更灵活地协商。

4.有利于保护民族产业。

5.它可以鼓励供应商有意识地将高科技应用于采购的产品,同时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不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超过采购限额标准,且达不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

3.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

4.必须在 《招标投标法》 及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的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strong>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主要差异


1.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 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