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计算的合理的基本价格,是招标人的预期价格。在评标时,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标准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必须有标底,但不禁止设置标底。对于有标底的,招标人需要保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范和限制了标底的应用。
标底是施工招标中常用的方法。标底的编制一般以施工图为依据,按一定地区的定额和信息价计算。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所拥有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价格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价格超过标底波动范围的投标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86号总统令)
第四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告。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超出标底波动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否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