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1.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市财政对已建卡贫困人口按每人2000元标准筹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分配到各镇(办事处、办事处、区),用于各镇(办事处、办事处、区)以下产业发展补助:
(一)发展产业补贴:
1.补贴对象:新批准的建档贫困户;
2.补贴条件:
(1)贫困户发展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各类产业项目;
(2)实行先工作后弥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
3.补贴标准:根据各镇(办事处、办事处、区)制定并报市扶贫指挥部备案的具体补贴标准和产业发展到户验收办法;
4.补助程序:按照贫困户申请、村级审核、镇(办、办、区)审批、村、镇(办、办、区)受理、公示、镇(办、办、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
(二)小额信贷贴息补贴。
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的实施对象。扶贫小额信贷的利息补贴对象是新批准的建卡贫困户、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能力的大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有能力户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条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镇、村确定的5%贴息):
(1)吸纳10名以上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
(2)通过土地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从10余户贫困户手中流转50余亩土地。期限10年以上;
(三)签订产业扶贫协议,免费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户以不低于市场价格销售2年以上农产品;
(4)对10户以上贫困户,其帮扶和帮扶资金、物资不得低于贴息资金的20%。
3 .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贴息规模、金额和贴息标准。
(1)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贴息规模:各镇、办事处、办事处、区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自有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能力的大户贴息规模不超过当年贴息总规模的50%。
(2)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且建卡户1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能力大户3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
(3)已建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年贴息率100%,可享受三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能力大户,按小额信贷50%的折扣率给予贴息补贴,可享受两年。每期贴息期限为一年,采用本年度对上一年度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大户)和项目贷款进行贴息。
4.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申请程序。
按照“贫困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有能力户,下同)申请、金融机构、村委会审批、镇(办事处、办事处、区)扶贫办审批、镇(办事处、办事处、区)财政部门审批、委托经办金融机构分配到户”的工作程序,最终将数据报扶贫办备案。
(1)贫困户申请。上一年度获得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向办理扶贫贷款的村委会和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2)镇(办、办、区)扶贫办审批。镇(办事处、办事处、区)po
>5.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拨付及项目的监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指导,一年一审计。
(三)贫困户自主创业发展“农家乐”补助。
1、补助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创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农家乐经营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2、补助标准:(1)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个贫困户人口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3、工作程序:(1)申报审核。农户自愿申报,各镇(办、处、区)负责初审核提出意见后,市人社局、旅游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核。(2) 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扶持对象,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对象,镇(办、处、区)按扶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电商补助。贫困户新发展“互联网+”电商网店,由商务局验收达标的镇(办、处、区)拨付补助资金5000元。
(五)土地流转补助方案。贫困户将特色产业基地、耕地、山场等资源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经营托管给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的,属于2016年至2018年新增加连片流转贫困户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流转特色产业基地、耕地一次性给予贫困户每亩500元补助;流转山场资源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补助。(由市经管局局认定后,镇(办、处、区)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实施补助)。
二、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贷款贴息的扶持政策
(一)对象:省级、十堰市级和丹江口市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贴息扶持范围。1、安置10人以上贫困人口就业一年以上(由市人社局认定);2、以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包括养殖企业为贫困户代养、寄养)流转贫困户土地10年以上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的(由市经管局认定);3、企业与10户以上贫困户签订产业扶贫协议,无偿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按不低于市场价回收或帮助销售农户产品2年以上(由市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认定);4、对10户以上贫困户救助、帮扶资金物资不低于贴息资金的20%(由贫困户写出接受帮扶资金物资证明,镇村签字盖章认定)。
(三)标准: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贷款额度100万元,需多带动一个贫困户脱贫。达到委托年贴息5%,贷款利率低于5%,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四)申请贴息程序:企业申请→贫困户和镇村证明→市人民银行核实贷款数额→市扶贫办审核确认镇村证明的真实性→财政支付。
(五)所需归档资料:1. 贷款合同、借据;2. 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的进账单;3. 借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付息凭证;4. 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还款凭证;5. 人民银行审核贷款真实性的意见;6. 扶贫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扶贫搬迁惠民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和)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号)
【补助对象】
--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丹江口库区涉及我市区域和“以水为生、以船为家”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住房建设标准】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安全、经济、实用、美观,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镇(办、处、区)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单人户以村为单位集中建设公租房。
3.建房成本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暂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具体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材料运输远近核定)。对于进城入镇的搬迁户,资金补助比照各镇(办、处、区)集中安置建房的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4.结构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提供大屋顶、五层以下砖混(含坡屋顶,不计算面积)、六层以上框架等三种结构方案。房屋竣工验收时要求房屋外观风貌一致,室内水电入户,门窗安装。贫困户不得欠账搞精装修而影响脱贫。各镇(办、处、区)可建设样板房,引导贫困户根据人口对应选择房型户型,提高建房时效。
【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群众自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长期贷款。
【实施程序】
1.公示公开。市、镇(办、处、区)、村三级要公开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要公开、公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锁定对象;要公开选址、房型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
2.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坚持“安全、绿色、生态、自然、环保”原则,避开地质灾害区、高填方高切坡区、基本农田等,杜绝大挖大填现象。10户以下的安置点,由各镇(办、处、区)自主确定;10户以上的安置点,由各地先行初选后,市扶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市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林业、水务、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选址,并按照时间进度完成全市所有年度扶贫搬迁计划规划选址。
3.建筑风格。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均应统一风格。由市规划局提供多种房型方案,供各镇(办、处、区)选择使用,要与环库旅游公路、移民新村、旅游景区、库区、山区等特点有机结合和相互融合,体现文化和地方特色,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的安置点。
4.招标投标。一是关于工程招标。房屋建筑或其它配套建设工程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镇(办、处、区)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下的,由镇(办、处、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有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符合施工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同一处房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得分离招标。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必须缴纳工程造价(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含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返还。二是关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中介服务类的确定。单项合同标的50万元以内的,由镇(办、处、区)组织竞争性谈判;单项合同标的50万元以上的,由镇(办、处、区)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5.质量监理。各镇(办、处、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工程质量监理,并签订规范合同文本。施工企业按规定要缴纳工程造价(中标价)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前未发生安全事故且符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合格后返还。市住建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管和施工安全监管。市扶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综合监理,对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过程实施再监理。
6.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镇(办、处、区)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再向市扶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由镇(办、处、区)统一分配,交付使用。验收以安置点为单位,实行整体验收销号。
7.工程结算。各镇(办、处、区)施工合同生效并进场施工后,可以预拨工程造价20%的启动资金,此后按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决算后拨付至90%工程款。搬迁户入住一年后认定无质量问题再拨付余款。
8.档案管理。以镇(办、处、区)为单位建立完整的档案库,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合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质量监理、安全监管等档案资料全部归档,作为竣工验收和审计的依据,并报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教育资助部分
一、资助对象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实施对象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龄人口。
二、资助内容
1.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发放每名幼儿每年发放1000元资助资金。
2.实施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外,为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特校每生每年1250元;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中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
3.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助学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发放每生每年2500元助学金。
4.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除免除学费外,发放每生每年3000元“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发放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安排三年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
5.实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6000-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学校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雨露计划”补助资金。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升入高校新生一次性入学路费,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市财政每年整合资金500万元,设立贫困学生“政府资助资金”,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费用,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6.实施优质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政策。思源实验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农村留守学生和贫困家庭学生;市一中分配生名额向农村倾斜,招收优秀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联系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在丹江口建设优质生源基地,资助贫困家庭优秀高中毕业生顺利完成学业;联系汉江师范学院,定向为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
7.实施贫困家庭学生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政策。以市职业技术学校为主阵地,通过“校企联办”,面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挖掘适应性就业岗位,帮助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实施办法
1.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经个人申请、学校申报、市教育资助中心审定后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确保吃进学生口中。
2.中、高职“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经个人申请、镇村证明、扶贫部门审定后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4.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市政府资助资金,经个人申请、教育资助中心审定后办理。
5.大学新生入学路费,由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扶贫手册,经教育资助中心审定后按政策发放。
6.思源实验学校定向招生经学生本人申请,镇村和居住地学校证明,教育局审核后入校;市一中、大学倾斜招生,由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级招生政策和学生本人意愿,联系相关学校办理;中职学生顶岗实习由所在学校负责联系安排到对口企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在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教育扶贫资助由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乡镇、学校对贫困生组织兑现。
医疗卫生扶贫补助政策
一、医疗卫生扶贫对象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纳入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
二、医疗卫生扶贫的主要政策
(一)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对扶贫对象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扶贫对象2016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从300元提高到400元;门诊重症(慢病)实际补偿比由60%提高到70%,将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等病种纳入新农合慢病门诊范围;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外伤报销的次封顶线从0.5万元提高至1万元;年住院封顶线每人每年提高到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从1.2万元降低至0.8万元,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为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控制扶贫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目录内药占比和合规医疗费用占比:一级医院为98%以上,二级(三级专科)医院为90%以上,三级综合医院为85%以上;逐年提高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至2018年扶贫对象住院实际补偿率提高20%。
[操作程序]
1.门诊统筹报销流程:参合患者持新农合卡→在辖区内卫生院门诊和村级卫生室→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现场直接补偿→患者只缴纳个人部分费用。
2.住院报销流程:参合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卡→在丹江口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现场报销→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合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卡→在丹江口市辖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新农合(大病保险)现场报销→民政救助在丹江口市民政局报销→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实行住院减免。扶贫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各医院根据自身实际开放绿色通道,给予免门诊诊疗费、挂号费等优惠措施。住院治疗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的合规自付部分给予一定的减免,其中二级医院减免10%,一级医院减免5%。
[操作程序]
参合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卡→在丹江口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现场报销→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在门诊治疗直接减免门诊诊疗费、挂号费。
(三)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积极推进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共享,逐步推行医保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就医补偿信息及时交换和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市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乡镇、市级、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支付的部分,个人只支付自付部分。
[操作程序]
参合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卡→在丹江口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现场报销→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减免。
(四)落实计生利导政策。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落实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考生享受中考加5分,高考报考省属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
[操作程序]
1.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操作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镇(办、处、区)、村计生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取证→镇(办、处、区)进行资格初审并签出意见→县(市、区)卫计部门复查审核、确认。
2.落实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考生享受高考加分政策的操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申请并填写《农村独生女考生表》→村(社区)填写《村(社区)证明信》并加盖公章→学校、考生所在村(居委会)及三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签出意见并盖章→连同《农村独生女考生表》、《村(社区)证明信》、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考生本人户籍地镇(办、处、区)计生办,计生办审核、签出意见并盖章→由镇(办、处、区)计生办将符合对象档案一式四份统一报送至县(市、区)卫计部门,并进行公示→县(市、区)卫计部门会同本级公安部门按要求对各镇(办、处、区)上报的考生资料进行“双网”审查核对→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送同级招生办。
3.落实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考生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的操作程序:
符合中考加分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2016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要求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优录申请表》)→各镇(办、处、区)计生办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区)卫计部门→县(市、区)卫计部门会同本级公安部门按要求对各镇(办、处、区)上报的考生资料进行“双网”审查核对→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送同级招生办。
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政策
【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20元,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
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3、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镇(办、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不少于7天)→镇(办、处、区)审核通过→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0%比例入户抽查)审核审批→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写明致困原因);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提供致困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残疾证、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孩子大学读书证明,重大灾情证明等其他证明生活困难资料);
4、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农村低保申请家庭需提供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证明,如工资性、经营性、转移性收入、财产类收入等其他收入证明,提供家庭财产类证明,并签字确认;
5、办理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是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流浪乞讨人员)。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上为除重点救助对象外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在册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很高,高额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因重病导致家庭十分困难的家庭;二是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
不得纳入因病致贫的家庭:一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且达到30000元的家庭;二是家中拥有小轿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的家庭;三是开办私营企业的家庭。四是拥有两套以上房产或商业门面的家庭。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统称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6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含流浪乞讨人员)在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内实施全额救助。
2、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设置3000元起付线,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设置8000元起付线,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起付线的设置:重点救助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设置20000元起付线。
2、救助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4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1-100000元,救助比例为5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为6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0元。
【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1)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家庭成员持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复印件、结算单原件及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及应剔除费用的证明材料,到当地镇(办、处、区)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的,由家庭成员持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在住院3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窗口申请救助。
2、审核、审批及发放:
经镇(办、处、区)民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的,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市民政局在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数据来源于丹江口市扶贫开发网(http://www.djkfpkf.gov.cn/),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