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从长城汽车官方微信官方账号了解到,1月10日,长城汽车诉苏美尚维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尚维公司)利用其砸媒体“大车”商誉一案。法院判令苏美尚维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长城汽车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据了解,2017年6月,苏美尚维有限公司、苏美尚维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标题“长城VV7“大车上有‘毒’”。地板的甲醛含量直接就出了图表!”“线束凌乱甲醛超标,长城VV7杰出代表”直面“工程”等文章和视频。
2019年7月,长城汽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大赛车”主要经营者苏美尚维公司,要求苏美尚维公司删除侵权物品,出具消除不良影响声明,赔偿长城汽车公司经济损失4944元,合理费用280元,维权合计55000 720元。
经过半年的法院调查和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苏美尚维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拆解车辆、检测车况、发布车评的公司,其工作人员在视频中承认不符合国家标准。测量车辆内容物的空气甲醛含量,它知道乘用车甲醛含量检测有相应的标准,但仍然没有使用。它采用极其不精确的检测方法,获得不准确的结果,并发布明显的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虚假陈述,造成损害
以下是法院判决:
1.苏美尚维公司删除微信官方账号和乐视发布的所有文章(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用户评论)。
2.苏美尚维公司在新浪微博发布声明,“大汽车”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搜狐视频、车家豪、爱歌汽车论坛、乐视、太平洋汽车网,或连续十日类似持仓。为原告长城汽车消除本案中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3.苏美尚维公司赔偿原告长城汽车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5520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针对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不准确,甚至存在诽谤性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商誉受损的情况,被侵权人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运营商发布的商业诽谤言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反对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言论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