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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这些套路是骗局 甲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7月1日

执业领域:企业投融资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的诉讼催收,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

股权投资已经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在“你不理财,但钱不在乎你”的思维模式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呼唤下,人们开始相信没有股票是富有的,迷信原始股的魅力来制造财富。股权投资之所以能赚钱,是因为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或者被上市公司高价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大幅上涨。但能上市的公司寥寥无几,很多企业甚至在经营三五年后面临清算或破产。

经济学家关庆友曾说:“股权投资很专业,很难,也很残酷。”现实中,股权投资有很多骗局。被投资方为了促进股权交易,必然会对目标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如虚报利润、隐瞒债务或担保、虚列债务等。并在犯罪边缘“反复试探”。

同时,在我所律师承办的股权投资纠纷案件中,多数股权投资人未能尽职尽责,听信了被投资股权人的话。股权投资方支付投资款后,立即上演变脸手法,无视股权投资方。同时,他们计划如何清空目标公司,侵占投资资金。这时,股权投资人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要求退钱退款。

股权投资的陷阱之一是合同诈骗罪,其中上市公司众多。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类型:“(1)以虚构的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四)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产的。”股权投资涉及的主要犯罪是合同诈骗罪。此外,还可能涉及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商业贿赂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实质上不准确的证明文件罪。

在与上市公司的M&A投资交易中,投资资金频繁突破1亿元,投资者存在强烈的欺诈动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资金超过十亿元,股权被投资者捆绑,可以说是赔钱又赔钱。上市公司被指控合同欺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要求退赔,这是股权投资中矛盾最激化的。

1.宜通世纪(300310)

or: #A3A3A3;">宜通世纪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公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炎林,于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合同过程中,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将没有盈利能力的被并购标的包装成业绩亮丽的优良资产,欺骗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骗得宜通世纪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宜通世纪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方炎林无期徒刑。据新闻报道,2017年5月,宜通世纪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倍泰健康100%股权,交易金额10亿元,交易评估增值率高达476%。




2.康尼机电(603111)


康尼机电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于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廖良茂无期徒刑。据新闻报道,2017年9月,康尼机电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以34亿元总作价向廖良茂等20名原股东购买了龙昕科技100%股权,后康尼机电发现廖良茂涉嫌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并恶意隐瞒相关担保及债务等事项。




3.宁波东力(002164)


宁波东力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公告,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以便被收购,李文国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2016年年12月,宁波东力以21.6亿元价格收购年富供应链100%股份,后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继续隐瞒实际业绩,加大造假行为,虚增公司利润,并要求相关客户单位配合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骗取宁波东力的信任,同时以公司经营需要及加快退税进度为由,诱骗宁波东力对年富供应链增资2亿元。宁波中院判决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文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上,在股权投资前,投资人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谨慎审查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资质、股权结构、财务情况、知识产权与管理状况等,杜绝贪念与一夜暴富的幻想,更不能完全依附于司法机关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17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时,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要保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严把经济犯罪案件入门关。侦查机关在接到举报控告后一般囿于严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而极为慎重,不会轻易立案侦查。因此,投资人应尽量收集有力证据材料,确定罪名,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好刑事控告的准备工作。




投资人一般对目标公司股权与经营权无控制力,更不清楚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与财务数据,投资人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目标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