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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伍费发放标准,现在退役军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军人等残疾人护理费的通知

更新:2021年7月22日09:24发布:2021年7月22日09336011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厅〔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部分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残疾人护理费用调整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调整

(一)因战因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公务员、残疾民兵农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二)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公务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3)一级至四级因病致残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4)因精神疾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1347元。

第二,调整时间

护理费标准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的分配和来源

(一)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民兵民工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和残疾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由省荣军院、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护理费。因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全国各地特护医院住院期间不享受护理费。

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