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沪规资施[2020]591号
相关区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设施农业装备水平日益提高,设施农业用地面临新的形势和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资规〔2019〕4号)、《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湖规划资源祥〔2020〕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件”)及我市土地用途管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完善设施农业土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畴
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林地管护设施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其中:
(一)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农用物资、农机具储存、保鲜储存、油库、维修间、水库、泵房、配电室、道路、管理用房、消毒设备及环境控制等用地。生产过程中的温室(管棚)、大棚、棚内通道、场地、检验检疫、育苗场所(含组培室)、先进技术应用和设施用地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烘干、分拣包装、初加工、保鲜储存、货物装卸场地、产品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相关的仓库、道路、场地、青贮饲料、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处理、水电设施、检验检疫、清洁消毒、管理用房及配套绿化设施用地。
(三)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和温室、温室内通道、生产车间、给排水系统、仓库、管理用房、道路、场地、尾水处理系统、绿化等设施用地。
(四)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林业管护的道路类房屋、管理用房、物资储备、微型消防站、泵房、分支破碎场及配套场地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项目管理,分类控制。商业粮食企业仓储加工场所、商业农资仓储维修场所、农业机械仓库、屠宰肉类及水产品加工场所、依托农业的休闲观光度假区、各类庄园、酒厂、农家院、各类农业园区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商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展示等按建设用地报批管理。
二、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要求
(1)科学合理的选址
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应以规划为指导,以土地空间规划和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农用地利用原则下合理选址,科学处理选址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地块保护的关系。农作物种植项目要优先服务农业“三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养殖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养殖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选择;大规模田间种植和建设旱作农业机械服务等设施和项目是根据乡村单元村庄规划、农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选择的。森林保护和防护设施用地主要位于生态廊道和公益林内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地块等耕地保护空间,需按土地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行“先补后占”。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仍可视为耕地,无需另行规划仍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如果证明通过改变耕层原有土壤结构、挖除耕层土壤或固化表层土壤难以避开耕地保护空间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畜禽和水产养殖设施、森林管护设施视为破坏耕作层,原则上不允许
使用耕地保护空间,涉及少量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落实补划。(三)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鼓励各区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盘活存量,用好新增。各区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林业专项规划,优化农业、生态廊道与公益林结构布局,统筹田间基础设施配置,完善农业配套设施设置,鼓励区域性建设中间处理平台和农业机械装备设施,推进设施农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产业集约化水平。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按照设施建设标准,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项目(含棚内通道)破坏耕作层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15%;畜禽养殖项目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60%;水产养殖项目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工厂化作物栽培(含育种育苗)、中间处理平台、工厂化水产养殖、水产苗种场和楼房养猪除外。在满足乡村风貌保护、区域建筑高度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多层建筑。少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允许在坚持农地农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论证通过后准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按照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
(一)编制建设方案。用地手续申请办理前,应按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破坏耕作层面积、建设内容、功能布局图、建筑设计方案等(编制要点详见附件)。对于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若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结合建设方案一并编制。
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用及资金来源,并纳入建设方案。
涉及使用耕地保护空间的设施农业项目,由乡镇政府配合区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补划退出方案,区规划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局,由市规划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后各区批准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乡镇政府牵头组织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建设方案核定意见,对是否符合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农业发展导向等明确行业意见。
(二)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经核定的建设方案(暨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组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所涉及的承包地流转手续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管理中心办理。
(三)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建或改扩建的设施农业项目,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局申办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农业设施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
(四)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持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可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及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规定的期限。乡镇政府收到备案材料后,应组织相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通过的须依托“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如有)、乡镇政府分别签订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承诺书后,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局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206号文”要求办理,重点核查建筑位置、高度、用地规模、用途等。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小型农业设施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农业设施,可由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开工建设与验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开工放样复验后,设施农业项目方可按照用地备案和规划许可要求开工建设,乡镇政府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完成后,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206号文”要求向发证机关申办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乡镇政府应及时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测绘图形数据及相关材料,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区规划资源局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要求进行地类变更。若项目涉及使用耕地保护空间,需同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地块补划退出图斑提交市规划资源局,以更新耕地保护空间控制线。
种植设施若因种植结构调整、机械装备更换等情况,在竣工验收前可在用地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对温室和大棚内的硬化通道和地面、项目区废弃物处理设施等进行布局调整,调整比例控制在5%以内,若布局调整确实难以避让耕地保护空间须落实论证补划。
(七)备案续期与到期复垦。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对设施进行改建。设施农业项目符合“三不变一通过”(即土地用途不改变、用地规模不改变、建设形态不改变、通过土地外业核查和执法检查)要求,使用期届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备案时限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完成备案并发放通知书。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承诺书于使用期届满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设施拆除、垃圾清运,使用期届满后3个月内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乡镇政府应督促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复垦,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若经营者拒不复垦的,由乡镇政府代为复垦,经营者失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不良征信系统。按要求完成复垦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完成地类变更。备案前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与执法
(一)加强协同管理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评估工作成效,完善本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全市统一系统申报、统一数据库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纳入各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违法用地考核。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实行属地化责任制,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监督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复垦,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区规划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问题发现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遏制设施农业“非农化”现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承包地流转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管理,将用途改变情况及时通知区规划资源局,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强生态廊道和公益林管护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需进行年度联合巡查,巡查结果需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绿化市容局。
(二)严格巡查执法
针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建设、使用等情况,乡镇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撤销规划土地意见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农业政策支持,依法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巡查,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督,不定期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乡镇暂停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土地意见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将与下一年度支农资金和林地生态补偿资金安排相挂钩。
(三)做好便民服务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在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确定、项目调整、土地复垦等环节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鼓励乡镇政府探索设立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国有农场(含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实业集团等单位)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属地化管理。
历史上存量设施项目,经论证确需保留利用的,也可根据本通知补办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6〕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相关材料清单
2.建设方案(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
3.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申请表
4.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通知书
5.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验收表
6.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巡查情况表
7.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承诺书
8.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调整申请表
9.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标准(试行)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绿化市容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