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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股申购新规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

注册新股承销迎来变革。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8月23日(周一)下班前,就《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征求各券商修改意见,并要求其给予反馈。

根据新修订的内容,一对一前期路演的主要范围将扩大至“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潜在投资者”,以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考虑到发行人对自身股票的定价权,允许发行人进入记账现场。协会还规定,主承销商每年应对发行簿记工作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在投资报告方面,协会不再要求投资报告给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股票的估值区间,但可以合理给出发行人上市后的长期整体公允价值区间。此外,还规定主承销商应制定专门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部制度,并指定研究部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一对一预路演的主要范围已经扩大

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处了解到,为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证券业协会制定了《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就相关内容征求了各券商意见。

证券业协会此前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发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现协会将上述两项自律规则整合为《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承销的执业要求和标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征求意见稿,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路演推介安排中,证券业协会将一对一预路演的主体范围从“战略投资者”扩大至“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潜在投资者”,以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并规定路演推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对此,资深投资银行家王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修改实际上是将前期路演合法化。他解释称,在发行人获得批准之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只能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而不能对参与线下询价的普通投资者进行路演。现在规则已经修改,允许对潜在投资者而不是战争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路演。

证券业协会也表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留足够时间,合理安排路演推介。

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应在发行人管理层路演推介前开展,帮助线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及估值情况。

经纪人应定期检查和纠正他们的簿记工作

另一个亮点是证券业协会调整了记账和备案的相关要求。

证券业协会表示,考虑到发行人自有股份的定价权,允许发行人进入簿记网站。

有业内人士表示,允许发行人进入簿记网站并非小突破,但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监管强调,在簿记建档期间,除负责本次发行簿记建档的主承销商工作人员、合规人员、见证本次线下发行的律师及发行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簿记场所。任何了解投资者报价和定价信息的人不得泄露报价和定价信息,并将所有手机通讯号码上报主承销商合规人员。负责投资者咨询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报价和定价信息。

此次还新规定主承销商应对发行簿记工作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投资银行报告不再需要给出每股的估值范围

证券业协会也提出了许多建议

承销商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仅对牵头主承销商提出相关要求。


在内容方面,证券业协会不再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给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估值区间,可以合理给出发行人上市后远期整体公允价值区间。


提供发行人估值区间的,应当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作为参考。据了解,投价报告应当列出所选用的每种估值方法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及选择依据、主要测算过程。采用相对估值法的,估值分析应当按照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客观地列示相关行业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采用绝对估值法的,主要估值计算过程应包含进入永续增长率之前现金流折现计算过程、参数及选择依据,展示详细的现金流折现预测和各变量之间的勾稽关系,加强论证的严谨性。


证券业协会还表示,强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管理,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要素、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等事项的细化标准,以及出具流程等要求,并指定研究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未经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主承销商不得对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据了解,投价报告质量审核应当保持审慎原则,参照发行人细分行业、业务与商业模式、公司经营和财务特点等因素制定严格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审核标准,明确和细化发行人可比公司选择标准、盈利预测假设条件、估值方法、主要估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折现率、永续增长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选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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