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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 创业板注册制受理名单

最近,终止注册一词频繁出现。

8月4日,证监会披露,申请创业板的企业蓝箭电子、固安信通已终止注册。8月11日,申请创业板的企业三江电子也宣布终止注册,成为创业板注册系统中第三家终止注册的企业。前者在注册查询阶段关注科技创新属性,后者提交注册259天,却因股东问题被撤回,不仅三江电子,创业板上另外两家被注销的企业也因股东问题停止IPO。

一个

股东陷债券违约风波

控股权稳定性被质疑

深交所网站显示,三江电子于2020年7月2日获受理,是较早申请创业板注册制的企业之一。企业IPO审核进展顺利,仅用了2个多月就成功参会。其于2020年11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但近9个月未获得批准,最终于8月11日撤回申请。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远洋控股(000046。SZ)直接持有三江电子15%的股权,其全资子公司远洋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60%的股权。

2020年初,泛海控股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评级下调评级。惠誉表示,截至2019年底,远洋控股的手头现金约为20亿元,不足以覆盖其441亿元的巨额短期债务余额。

ont-size:15px;">但彼时,泛海控股债务问题并未完全显现,上市委对企业发出的首轮也是上市前唯一一轮问询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股东问题。2020年9月23日企业上会问询问题也是关于应收帐款,同样没涉及股东问题:


三江电子上市委会议问询问题:关于应收帐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逾期余额均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于消防产品,以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业务实质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应收账款催收等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同月,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维持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为 AA+,并将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2020年11月25日,三江电子披露招股书注册稿,首次提示“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债券违约风险”,称,若相关关联方发生债券违约且无法最终偿付,可能对公司股权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2020年12月8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对三江电子的注册阶段问询,均是问及关于股东债券违约风险:


问题1:根据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债券违约风险。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现金分红3,000万元,要求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债务,股权质押、冻结等,现金分红的用途与必要性。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问题。


问题2:结合公司报告期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质押等情况。


此后,企业注册进程一直未有进展,但股东债务危机却持续发酵。5月24日晚间,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2019年5月份发行的2.8亿美元债已兑付1.46亿美元,剩余的1.34亿美元债本金及利息计划在今年8月23日前完成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几个月后,其控股控东部份股权被拍卖。并最终导致三江电子撤回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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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权稳定性与股东合规性亟待重视


股权问题是历来IPO审核中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控股权稳定性、股东相关合规性也成为部份创业板企业折戟IPO的主因:


多想互动:1月11日终止注册


1、上市委审核会议问询:发行人重要股东薛某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案件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存在关联及相关依据,同时就相关风险在“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部分进行提示。


2、注册阶段问询: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薛某因挪用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替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垫付的资金,被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调查,薛某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被厦门市公安局依法冻结。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灿星文化:2月2日上会被否


上市委审核会议问询:根据《共同控制协议》,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将稳定发行人控制权至上市后 36 个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市 36 个月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出现控制权变动风险。同时要求其代表说明在已经拆除红筹架构的情况下,共同控制人之一田某依然通过多层级有限合伙架构来实现持股的原因。


日发纺机:5月28日终止注册


1、上市委审核会议问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较高,实际控制人主要股票资产的质押率较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面临的偿债风险及应对措施。


2、注册阶段问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某对控制的2家上市公司存在非经常性资金占用与违约担保行为,并曾因此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对此,上市委问及,实际控制人陈某违规行为是否负有责任,是否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及内部控制是否行之有效。


综上,控制权是大股东/实控人的核心权益,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础。


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这其中就包括了: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则是企业上市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的前提,二者目的均在于让投资者在稳定的预期下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数据显示,注册制实施以来,已有11家企业终止注册,5家过会后终止。这当中创业板便占了5家,而5家企业中又有4家都被质疑股东稳定性/合规性,成为企业上市进程中亟待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