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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评估报告的异议期,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多少天

在一次司法拍卖中,法院一错再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法官认为拍卖无效,主管副院长请求确认有效的;投标人恶意串通,受害企业家上访10多年。检察院建议再审,法院却懒得启动相关程序。最近,一个半月的谈话报道了这件事。2021年1月27日,记者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竞买人汇鑫公司与通惠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拍卖无效,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相关民事裁定书被撤销。

所谓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为清偿执行程序中胜诉方的债权,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通常,司法拍卖应该是非常严肃的,注重程序和公正的司法活动。然而,在曝光中提到的司法拍卖中,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竞买人恶意串通,情节极其严重。

一般来说,在启动司法拍卖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或无法变现大量资产清偿债务的现象。这时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拍卖,出价最高的人会购买。收益用于清偿债权。公开、透明、合法的司法拍卖既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又能避免损害司法公信力。

例如,合理的拍卖价格可以防止债务人的资产被低价出售,也可以全额履行债权。但受客观条件限制,造成拍卖资产、降低拍卖价格和低价处置资产的,只要程序公开透明,不存在传统竞价等违规操作,债务人也可以接受客观现实,以免对司法拍卖产生合理怀疑。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拍卖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债务人即债务人认为存在资产遗漏并持续向有关部门报告后,组织司法拍卖的法院应予以关注,要么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要么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或者为了及时履行胜诉方的权益,已经认定的资产也可以拍卖,涉嫌漏评的资产暂不处置。

此外,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恶意串通或竞价,会导致多个竞买人实际属于同一人的现象,拍卖财产可能“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是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的行为,也是藐视法律、扰乱民事诉讼的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拍卖程序,或者撤销拍卖行为,并依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另一方面,在本次事件中,当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竞买人恶意串通时,涉案法院应及时取消拍卖、重新拍卖或另行妥善处置涉案资产。遗憾的是,涉案法院不仅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反而无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我们要知道,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不仅关系到胜诉方的权益能否实现,还关系到债务人的资产是否会遭遇“低价出售”等不当处置。希望涉案法院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如果出现严重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