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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开同业竞争公司,在职期间创业违法吗

现实中,很多熟人一起创业。他们创业的时候往往关系很好,但是当生意变坏的时候,就很容易闹翻。我见过很多中国人联合经营韩国公司后分手的纠纷案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方不承认共同经营的关系,向另一方索要退休福利。为什么最后会出现这种情况,共同经营公司应该如何防范?今天就把这个知识分享给大家,准备在韩国和熟人创业的朋友们仔细看看。

典型的案例

中国人A和B是好朋友,对韩国餐饮市场比较看好,所以两年前就开了一家火锅销售公司。为了使公司在创业之初像样,甲担任代表董事,乙担任劳动者。虽然公司在账面上给了B 300万韩元的月薪,但这些只是表象,实际上是用在公司的运营上。因为疫情的原因,韩国餐饮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A和B已经用完了投资资金,公司实际上已经濒临破产。

由于一起做生意原本是A提出的,所以B觉得A应该赔偿损失。但A认为,双方是共同经营的公司,损失应该分担。从此两人的关系变得很不好,最后以不和告终。没过多久,A就接到了劳动部的通知。原来是乙要求甲以劳动者的名义支付遣散费。虽然A以合资公司的身份去劳动部说明双方关系,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最终还是被劳动部起诉到检察院。

表面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A和B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公司的共同经营者,但当初让B冒充劳动者的物质让B表面上成为了劳动者。根据韩国劳动法,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在离职时有权要求获得遣散费。因此,如果甲不能证明乙的真实身份,他只能根据劳动法支付相应的退休养老金。拒不缴纳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勤劳基准法》第109条第1项)




同业合同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韩国跟熟人共同经营企业的时候,必须要签订“同业协议”。如果本案中的两个当事人提前签订了同业协议,就不需要额外的向一方支付退职金,也不会告到检察厅面临刑事处罚。很多人在创业初期都不愿意跟熟人签同业协议,因为他们认为共同经营企业靠的是信任,签了合同就有彼此不信任的感觉。但是人心是随时可以变的,所以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创业初期开始签同业协议是最稳妥的选择。










律师点评:


如果真的像本案一样,明明是共同经营企业的人,却以劳动者的身份要报酬该怎么办呢?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协商,当事人之间圆满达成协议,随时可以撤案。因为拖欠工资的犯罪属于“反意思不罚罪”,只要举报人撤案,法律也不会追究责任。要是当事人之间无法当面进行协商,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和解,争取避免受到处罚。当然,只要一开始写好同业协议,熟人之间一起开公司就不会有这些风险了。




作者:金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