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这三者都是常见的中标标准,但很少有人能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二)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评标后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与前者相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俗称“打分法”。投标人在参与这类项目时,可以了解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评分规则和标准,理解起来并不太难。
至于后者,实践中有三个种中标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这三个标准在行业的讨论中广泛存在,但缺乏明确的解释,造成了很多混乱。
今天,拉多君结合招投标经验和相关规定对三者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厘清差异。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
,当企业投标时,报价就是投标价,当投标价经过评审后就成为了评标价.因此,评标价最低的中标,而对应的评标方法其实是最常见的“最低评标价法”.中国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价格调整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和商务部分进行调整,最终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法”。
简而言之,本次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调整投标人的初始投标价格,调整后形成评标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价中标
以最低价中标意味着“最低价中标”,对应的评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法。此类项目的招标过程通常在“定义-资审-最低价中标”:进行
1.定义:招标前细化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项目定义文件;
2.资格审查:招标前组织资格预审,并确保
保投标企业符合项目要求;3、最低价中标:选择通过资格审查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以“报价最低”为唯一的定标因素。
由于最低价中标导致了恶性竞争、工程质量不足、“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问题,实践中,低价中标存在极大的争议。
从理论上来说,最低投标价法也不完全符合法律中对评标方式的规定。法定的评标依据是在投标价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了其他可以用货币量化的投标条件后得到的价格,而不仅仅是投标报价。
基于这些情况,越来越多地区积极进行了制度的改进和探索,目前,纯粹考虑报价的“低价中标”项目已经大大减少,价格也远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三、合理最低价中标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都被称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一种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评审后评标价最低者中标,这实际上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种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专家结合招标人的标底,对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其中合理的低价,这种方式下,中标候选人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评标价格合理性的判定,前者强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后者强调要参考标底和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通常由各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上下浮一定百分比)确定,这种方式容易孳生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乱象,但其在招投标市场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对中标合理性的探索依然值得肯定。
小结:
以上三种评标方式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不难发现,三种方式都是在“低价优先”和“价格合理”间权衡取舍,在价格依然是重要因素的交易规则中,如何让“市场决定投标价”真正适合我国国情,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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