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亿元,2020年3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若公司于2020年4月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这笔贷款的利息能否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目前企业注册资本已认缴,公司章程对投资资金实际到位均有时间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扣除企业因投资者投资不足发生的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法》的规定,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缴到位多久?这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原则上没有限制。因此,注册资本认缴成立公司,只要股东能够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纳的出资额,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根据《知识延伸《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003010(法释[2011]3号)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