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8月25日),
毕节市科技局主办。
“毕节市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
更大自主权实施办法(试行)。
记者招待会
在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举行。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8月17日,毕节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毕节市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
003010晴在科研机构建立内控制度的前提下,针对科研工作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五项自主权,同时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记者还注意到
003010赋予科研五大自主权。
1、赋予科研机构人事管理自主权
3354明确科研机构可以自行设置岗位条件,组织公开招聘,实现受聘人员市场化退出,可以自主聘请专业技术内部机构负责人;科研机构可以在编制或总量定岗中自主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计划和管理办法,通过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经主管部门同意,科研机构自主开展岗位聘任,打破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终身制,引入竞争性激励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赋予科研机构薪酬管理自主权
3354明确科研人员在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的劳务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技术合同认定的“三项技能”活动的奖励和报酬,职务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科研人员兼职或脱产创业的收入, 而超出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均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计入总基数。
3、赋予科研机构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自主权
3354明确,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赋予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自主决定技术路线、组建科研团队的权利。竞争性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合同制实施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难以取得发票的实验室材料消耗费等一定金额的费用,可以批准合同使用。对于基础前沿研究机构,按照机构经费进行试点,试点机构自主立项、自主管理。
4、赋予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主权
3354明确科研机构可直接在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招标系统采购。对于仪器设备的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按程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
5、赋予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3354明确,科研机构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技成果,并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约定科研人员享有至少70%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科技成果,单位应当通过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协议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
在转化方式方面,根据技术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明确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挂牌方式确定
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专职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单位技术转移专职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还明确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以及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加项目合作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
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毕节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报酬。
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兼职取得合法报酬。

针对大家可能关心的问题
市科技局局长程静
为大家现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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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程静局长,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省都出台了一系列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的政策。我们很想知道这次印发的《实施办法》有哪些突出亮点?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印发的《实施办法》本身就是一个亮点,它可以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问题,比如说:
一是明确“科研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实施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实验室材料消耗费、劳务费等支出,可核定一定金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解决了我市科研人员难以取得发票的支出报账难的问题。
二是明确“科研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毕节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报酬。”解决了我市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难以落实的问题。
三是对赋予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共享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进行了改革探索。为提高科研成果的产生和转化效率,《实施办法》赋予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科研成果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更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有效解决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报销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13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刚好与我们制定的《实施办法》相契合,为《实施办法》的落地做了很好的政策指引。
问题二:程静局长您好,《实施办法》的制定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而我们更加关心的是,新政策将如何落地实施?有什么具体的措施?谢谢。
你这个问题非常好。大家特别是在科研工作一线的人员最关心的就是落实的问题。落实是建立在对政策可以进行正确的解读的基础上,领悟政策的精髓,再结合实际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症结,再运用我们的政策去解决问题的过程。对此,我们科技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政策的解读。不仅是《实施办法》,还有国家和省的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文件政策都需要学习。再者就是各单位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是一个宏观的政策,没有细化措施,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征求科研人员意见,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实施细则。比如说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比例,根据项目的总经费,对难以取得发票的实验室耗材、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核实一定金额或比例包干使用,便于报销。 第三就是实施细则的执行,我们可以选两家做得好的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进行学习,看看是不是可以复制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问题三:请问程静局长,对于《实施办法》的印发,必定是毕节市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福音,会极大激励毕节市科研人员激情,但随之也会产生科研诚信风险,我们想了解关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待?谢谢。
感谢你的提问。优良的科研作风和学风是做好科技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的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科技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作风学风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我们在环境营造方面,一方面建立信任为前提的激励机制,不断的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减重松缚,激发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坚持信任不是放任、宽容不是纵容,对于科研失信行为,我们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那就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按照《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从严处理。
当然也存在极少部分浮夸浮躁、急于求成、学术不端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科研诚信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这样一些创新主体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学术管理,对不良作风学风和违规行为要敢于“揭短亮丑”,敢于严肃处理。广大的科研人员要继承优良传统,恪守科研规范,珍惜学术声誉。科技局将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科研人员一起携手努力,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守护好科技工作“生命线”,推动我市科研学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实施办法》的出台
保障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
更大自主权工作的落实
将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推进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
促进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 者:王震宇 吴春妹
编 辑:吴春妹
编 审:韩佩伽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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