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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采用现场

2008年8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业务规则名称,优化定价机制安排,加强报价行为监管。

具体来说,根据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规则体系,调整业务规则名称。将《承销业务指引》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纳入《商业规则适用指引》范畴。

首先,优化定价机制安排。调整了最高报价拒绝率。结合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最新情况,为鼓励投资者更充分表达投资意愿,扩大询价机制下的有效报价范围,将最高报价拒绝率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高于3%”。

二是取消IPO定价与认购安排、投资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发行效率,同时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更好地行使自主定价权,明确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后报价的平均水平,只需在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不延迟认购。

und-color: #FAFAFA; --tt-darkmode-bgcolor: #171717;">  强化报价行为监管。为进一步落实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要求,结合投资者报价关键环节的业务实践情况,督促网下投资者规范报价行为,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询价报价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遵守报价纪律,定价底稿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且,明确将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报价业务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同步细化完善可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同日,深交所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明确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高价剔除比例。


  二是明确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异常行为的监管要求。新增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工作措施。增加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对投资者的内控制度及存档要求,明确交易所向投资者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补充列示网下投资者报价违规具体情形;明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需要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情形。根据修订后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在本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需要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情形。


  四是明确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要求。在《首发实施细则》中增加关于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要求,与《特别规定》原第八条内容一致。


  五是调整个别引用条款及文字表述。与修订后的《特别规定》做好衔接,便于理解易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