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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有可能大赦吗,爱尔兰大赦 申请条件

美国宪法第3条第3款将“叛国”定义为:

“只有对美国发动战争,或者支持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才算叛国。”

根据美国法律,叛国罪的刑罚可以高达死刑,但很少判处死刑,比如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至少1万美元罚金,终身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

虽然叛国罪这个话题在美国偶尔会引起公众的兴趣,但以叛国罪被判刑的情况很少。自美国成立以来,对叛国罪的起诉不超过40起。

托马斯希基是第一个因背叛(不是叛国)而被处决的人。这位出生在爱尔兰的英国士兵参加了美国的法印战争。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希基加入了大陆军,后来成为大陆军司令乔治华盛顿警卫队的一员。

1776年,他参与了针对华盛顿的暗杀计划,并因叛国、煽动叛乱和背叛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1776年6月28日,希克在纽约被公开绞死,当时有2万人围观。

这时候美国还在打独立战争,没有关于叛国的法律法规,所以希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叛国。事实上,军事法庭没有被判叛国罪。

宪法规定叛国罪后,第一次叛国发生在1794年。一些美国人不愿意纳税,反抗政府,导致了叛乱。两名叛乱领导人因叛国罪被判处死刑。但是华盛顿总统赦免了他们。

1800年,又发生了一次抗税叛乱,几位领导人也因叛国罪被判处死刑。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也赦免了他们。

美国内战期间,1862年4月,联邦军攻占了南部的新奥尔良,军队在一座建筑上竖起了国旗。一个对北方联盟不满的南方人不顾军队的警告,当众取下国旗撕毁。后来,这位南方人因叛国罪被绞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八名美国人参加了纳粹德国的广播电台,并向盟军做了一些宣传。德国战败后,这八个人被逮捕并带回美国受审,他们也被指控叛国。但经过几次法庭辩论,辩护律师认为他们做的广播节目大多是文化生活类的,主观恶意宣传成分较多,还没有达到叛国的程度。因此,后来撤销了对这8人的叛国罪指控。

看来主观恶意很重要。也是在二战期间,一位美国记者娶了一位奥地利妻子,前往德国宣传纳粹思想,丑化盟军。1946年,这名记者被英国军队逮捕并移交给美国军队。回到美国后,他因叛国罪被判无期徒刑。他于1952年因病在狱中去世。

15px;">还有叫川北友弥的日裔美国人,出生于美国加州,他父母都是日本人。1939年他在加州读完高中便去日本明治大学学习。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后,川北友弥到日本的盟军战俘营当翻译人员,这个战俘营里基本上都是美国军人。




1946年二战结束,川北友弥返回了美国,因为他本来就是美国护照,没人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






1947年在洛杉矶一个百货商店,一个退役的美军军人认出了川北友弥,当年他被关押在日本战俘营里,川北友弥是翻译人员。这名美国军人向联邦调查局举报,川北友弥被捕了。




在法庭上,有十多名战俘作证,川北友弥也参与了虐待美国战俘。陪审团一致为要以叛国罪判处他死刑。川北友弥不服上诉,他说在1943年就已经加入了日本国籍,不应该用叛国罪来处罚他。川北友弥很清楚,虐待战俘最多是用战争罪惩罚他,不会被判死刑。




但美国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因为川北友弥虽然加入了日本国籍,但并没有申请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法院认为,一名美国公民应该对美国效忠,无论他居住在哪里,无论他是什么种族,美国公民都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被判犯有叛国罪。






由于川北友弥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加上美军已占领了日本,如果再处死日本人,恐怕不利于美军驻扎,所以艾森豪威尔总统特赦他的死刑为无期徒刑,总算是保住了一条命。




1963年肯尼迪总统下令释放川北友弥回日本,并要求他永远不得回到美国。




2006年,一个叫加丹的美国公民被指控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




加丹生在俄勒冈州,长期受到恐怖主义思想影响,1998年他搬到了巴基斯坦加入恐怖组织。后来还担任了那个“恐怖大亨”的高级顾问。有证据显示,他参与和策划了多起恐怖活动。




加丹作为美国公民却选择加入恐怖组织,为造成数千名美国民众无辜丧生的恐怖组织做宣传,是美国人民的公敌,因此被判为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同时他上了FBI的悬赏通缉名单。




2015年加丹被中情局特工用无人机一炮轰死。如果抓捕他接受审判,用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其结果同样也是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