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
003010(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2018】2号文件有很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了如何收取代理费以及向谁收取代理费,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明代理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2018]2号文件不明确,其他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没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了解这一问题,解决实践中的困惑,记者近日采访了行业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
代理费由谁支付?——是首选供应商或采购商。
“纵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提到了代理服务费。”据张介绍,一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在第20条中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另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可由中标人或采购人支付。如果投标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代理费。国发〔2018〕2号文件第十五条还规定,代理费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人和成交供应商支付。此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注明代理费用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并连同中标和成交结果披露本项目的收费条件,包括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金额等。
张还表示,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代理服务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供应商更倾向于为代理服务付费。
代理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什么?——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三个文件对招标代理收费进行了限制:
一是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加[2002]1980号)明确提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以政府为导向,还规定了支付主体、收费性质、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
随后,在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NDRC〔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NDRC〔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1980〔2002〕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订。
但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将上述三个文件全部废止。
在张看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废止这三个文件有三层含义: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精神,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意味着国家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交给市场调节;三是招标代理费用完全由市场决定,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张提醒:虽然代理费市场说了算,但有一点要注意。根据[2018]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金额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并与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公共收费的标准和金额有两个目的。一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杜绝权力寻租的机会,防止腐败。”张解释道。
代理费收取可以参照废止的标准吗?——可以。
限制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三个文件废止后,政府采购人的收费标准能否
标准,但不是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代理机构可以自己选择。如果参照,就要按照〔2002〕1980号文、〔2003〕857号文以及〔2011〕534号文的规定,采用差额、累计、阶梯式收费标准,即按照项目中标金额分成10个档次,分别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100亿元以上等。10个档次,费率逐步递减。例如,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费率均为1.5%,工程费率为1.0%;中标金额为1亿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费率均为0.05%;10亿元的均为0.008%;10亿元以上的又均为0.00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照各标段中标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数额。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照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0%= 1万元
(500-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 1+2.8+2.75+14+2= 22.55(万元)
■知识链接
什么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因〔2002〕1980号文是在招投标法体系下制定的,所以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了“审查投标人资格”一项。由于87号令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所以2017年10月1日87号令正式实施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是不包括资格审查这一块内容的。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哪些内容?
业界通常认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87号令以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括此项)、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收取的人工费和企业内部管理费;另一部分则是在提供委托服务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的成本支出费用,如招标文件印刷费用、评标会议场地费、评审专家劳务费、评审专家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