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8月30日,记者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本暂行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兰州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任何单位或者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一职业,以自己的成果或者技能、技术转让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或者本市以外,常住城市,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新市民是指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户籍在兰州市以外的城镇和农村,或者户籍在兰州市农村的常住人口。
已缴纳自愿缴费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新市民等,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在兰州市各级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自愿存款人月存款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自愿存款人员的存款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变。存款比率为10%。也就是说,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通过银行卡扣款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将应缴纳的金额按月、连续、足额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再由省资金中心按月扣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和计息方法计息。
自愿缴存人在向省资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否则将按规定封存账户。兰州日报社新闻全媒体记者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