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A分行以A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委托代理人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为A分行社保.评标专家组否决了该投标,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关人员为本单位人员并缴纳相关社保’。
投标文件中应说明以下几点,以避免被拒绝的投标。
1.分公司a以a的名义合法投标,a承担所有相关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公司法)
甲分公司是甲公司的区域代表,类似于甲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中标后,甲公司可委托甲分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避免后期签订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应在招标文件《其它情况说明》中说明。
2.A分行人员用A分行社保投标不合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a分公司相关招标施工人员,并附a分公司社保,补充其人员的合法性。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其特点为轻微偏差(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公司法规定A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负全部责任),评标专家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更正相关信息,否则以对投标人不利的方式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