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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交流群,乌市兼职交流群

“我们公司是做外贸的,受疫情影响很大,收入减少了,但房贷还得按时还。”迫于压力,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张晓选择了兼职。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打工人都想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职做副业,尤其是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微信业务8小时后、网上开车、直播兼职等兼职选择越来越多。但是兼职赚外快真的那么简单吗?有专业人士指出,因临时需要匆忙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容易埋下劳动争议发生的隐患。

看似一举两得,实则隐患不小

2017年8月,高在新疆哈密某汽车销售公司兼职会计。他工作了15天,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公司财务人员由高某变更为石默梅,2018年8月,公司在宜州区水务局的财务负责人、税务人员由岳变更为高某。

去年3月,高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高的其他仲裁请求。高不服,向哈密市宜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高认为,她自2017年8月起在哈密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一直负责财务,月薪6000元,年底前发放。但公司要到2019年5月才会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辩称,其在筹建阶段仅聘请高为临时会计师,双方仅存在一个月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承认高某在其他地方就业的事实,并提供了2017年8月的工资报表,其中载明高某在岗15天,实际支付工资1500元,证明高某由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内容是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高某称2017年8月至被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但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业事实。最终,法院于2017年8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非全日制工作15天被确认为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兼职往往被理解为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以提供劳动为报酬的关系。外出打工,对雇主来说,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对于工人来说,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劳动报酬。然而,看似一举两得的兼职,却存在一些隐患。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做兼职的员工,不管和工作有没有关系,都会分心。所以我们制定《员工手册》的时候,明确规定他们不能兼职。”新疆一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部长王建明告诉记者。

在王建明看来,不允许员工外出兼职的原因是为了防止企业信息的泄露和公共资源的私用。但实际上,企业对员工兼职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强。“只要不涉及公司业务,不被发现,基本上没有问题。”长期在外兼职的蒋燕说。

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介绍,非全日制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追索经济补偿金、社保、医疗等。根据现行法律,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家庭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全日制劳动者外出兼职时,用人单位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单位解雇兼职工人时,工人们经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对主业的影响和劳动风险的存在,周华清认为,全职员工在选择兼职时要谨慎。特别是在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的同意。当涉及专利知识、商业秘密、横向竞争和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自由裁量权,避免与原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此外,一些单位试图通过招聘兼职人员来逃避就业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周华清提醒劳动者要认真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的权利义务,最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认。(记者吴雨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