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方APP中“Aauto faster”的搜索结果为“颤音短视频”,Aauto faster开发运营主体北京Aauto faster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Aauto快手公司主张其为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Aauto快手”的开发运营主体,并从商标所有人北京大佳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取得商标“Aauto快手”的专用权.经过多年的运营,“Aauto Quicker”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知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较高的用户数量和知名度,案件涉及的商标也在相应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Aauto快手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移动助手”中输入“Aauto快手”一词时,搜索结果中的第一项并不是“Aauto快手”,而是搜索结果顶部竟然是“颤音短视频”APP,应用名称右侧显示“推广”标识。点击搜索结果,完成“颤音短视频”应用的安装和正常使用。根据应用商店公告及“颤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为“颤音短视频”开发运营主体。
原告Aauto quipper公司认为,被告将“Aauto quipper”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是利用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其产品,以及“Aauto quipper”的商标知名度推广自身产品的机会。由于双方产品的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想通过搜索“Aauto quipper”来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链接到“Tik Tok”运营的产品,从而将Aauto quipper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进行了特定的关联。
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想要下载安装“Aauto quipper”的在线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搜索节目名称时,获得了搜索结果第一项“颤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Tik Tok”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Aauto quipper”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育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