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方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与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即Tik Tok母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爱奇艺需赔偿Tik Tok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6万元。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据微播公司称,用户在以“Tik Tok下载”为关键词搜索Baidu.com时,搜索结果中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标注“Tik Tok”字样。点击以上链接后,他跳转到艾志齐一公司运营的“爱奇艺至尊版”手机安卓版的下载页面。微播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微播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微播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爱奇艺设置关键词“Tik Tok下载”,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使用和展示,目的是吸引相关公众搜索涉案关键词至艾志齐一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站所涉App的下载页面,获取相关流量、用户和交易机会,进而获得商业利益。此外,爱奇艺在推广涉案应用的过程中使用“Tik Tok下载”,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以为爱奇艺在Tik Tok运营应用或与Tik Tok的应用服务商有授权和合作,从而造成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本案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混淆,侵犯了两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损失赔偿,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直接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因此,法院的考量包括两点:一是涉案商标和Tik Tok App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爱奇艺作为视频领域的互联网公司,应该有所了解,但仍设置涉案关键词,主观恶意;二、双方约定涉案关键词点击次数为18次,设定时长为3天,涉案链接位置为搜索结果第二页第二项。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行为的侵权范围和影响非常广泛。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经济损失15万元。
故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驳回微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南方记者徐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