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办法》”)。
“《转板上市办法》是详细落实《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基本制度安排的专项业务规则,为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连接功能、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衔接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路径和规则支撑。”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思路和内容安排的制定上,上交所表示,《转板上市办法》严格遵循上级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风险防控的思路,基于转让公司已在精选层挂牌且无需发行股票的业务逻辑,设计简单高效的转让要求和流程,同时做好制度与监管的衔接,防止套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握改良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办法》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让公司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交易的实际情况,明确转让公司转科创板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要求,并满足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转板上市办法》还将转让公司的范围划定为在所选楼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转出所选楼层的情形。此外,为了与首次公开发行保持一致,要求转让公司应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二是适当提高审计效率。鉴于本次转让上市属于证券交易所变更,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且转让公司在精选层上市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备一定的规范运作基础,《转板上市办法》将上交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转让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总时间不足两个月。同时规定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如申请受理、审核查询、审议决定等,旨在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市场预期。此外,还明确了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及保荐转板上市的相关要求。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安排。一方面,要结合发行上市注册制的审计规则和实践,做好审计制度的衔接。明确转板上市审核中关键节点的审核安排,强调转板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监事的信息披露责任。另一方面,结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做好持续监管制度衔接。一、关于转让上市的关联关系,明确本所同意转让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转让公司应在决定有效期内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相关规定完成转让上市的全部程序和要求。二是股份限售关联方面,明确转板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和无利可图企业的限售降排安排与《科创板上市规则》一致。此外,还明确了转让公司上市后持续监管交易制度的衔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