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
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人的问题是关键。创始人、合伙人、高管团队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诺姆(Noah的异体)(m.)
乏色曼在《创业者的窘境》:社会学家亚瑟》一书中提到:40多年前就指出,创业团队内部问题是创业失败率高的主要原因;调查显示,风险投资家认为65%的投资失败与创业公司的管理团队有关;在另一项研究中,投资者被要求指出他们投资的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61%的答案指向团队的内部问题。
风险投资伙伴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是“权利”和“利益”。意见冲突是正常的,但谁说了算?谁做决定?利益应该如何分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核心是以公平为代表的话语权、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
(参见文章:为什么说夫妻创业八成不靠谱?)
股权结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股权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约定。
建立良好的创业团队,并不能保证创业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创业团队的组织和管理不仅要找到合适的人,还要考虑留住人、激励人和高效合作的问题。
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和方式很多,股权激励是商业组织所有激励方式的根源和源泉。特别是对于初创公司来说,核心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然而,以股权分配为代表的不合理的利益机制,也是导致创业伙伴分化、分离、分离、解体的重要原因。
因此,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配置非常重要,可以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明显股权分配不合理,即使项目好,团队牛逼,也很难成功。
对于早期创业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典型表现有五种:
_1、股权平均分配、过于分散,缺乏控制力。_
一个团队应该有一只狼来创业。
一般来说,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和领导者应该对公司有控制权,这通常体现在持股比例最大。
除非有特别的法律约定,一般来说,67%(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51%以上(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份对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34%的股份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权。
但具体到每个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公司有自己的历史因素;创始人和核心创业团队的认知和想法也会对股权结构产生很大影响。
对于早期的公司来说,即使是股权分配或过度分散也可能是一场灾难。例如,企业家的平均分布是两人50%,五人20%。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分配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起作用。然而,无论从公司治理的原理还是在实践中,它都具有高得多的风险和失败概率。
原因如下:首先,企业家在进行股权分配时,没有仔细考虑事实和合理的逻辑和依据。其次,早期的企业家很少知道如何将股权中的收益权和决策权分离,从而提高决策效率。第三,大量企业家不懂得签署股东协议和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权利、责任和利益。
股权虽然代表控制权,但在公司治理中,并不意味着股权比例与公司控制权相等。同时,随着企业的成长和成熟,创始人和核心团队的股权也会不断稀释。
比如华为创始人任,仅持有华为1.4%的股份;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持有阿里巴巴约7%的股份,整个管理层持有其约10%的股份。刘持有15.5%的股份,但拥有79%的表决权。
当然,这些比例只是某个时间点的大概情况,相关股权在经营中可能会继续发生变化。在这里,股权和公司控制权的设计非常重要。
_2、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缺乏激励性。_
与过于分散的股权相比,过于集中
第一,创始人有绝对的资金或者资源实力,或者有行业的特殊性。不需要高端人才,或者只需要聘请优秀人才,不用担心核心人才流失。
二是创始人坚持不与他人合伙的思想,认为合伙创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成功。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市场,甚至很多老板都持这种观点。
股权高度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强有力的合作伙伴和核心人才的长期绑定,团队的动力和可持续性不足。
_3、股权分配与价值和贡献严重不符。_
创业团队的股权结构安排要有老百姓认可的合理逻辑。基本原则是权利、责任和利益平等,角色、价值贡献和重要性相匹配。这可以用来判断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积极性能否得到保证,公司能否健康持续的运行。
如果股权分配明显与各方的价值和贡献不匹配,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调整机制,否则创业团队的合作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考虑股权结构的合理性,除了现有团队在股权上的合理分配,还应该考虑
未来的人才和投资人预留和分配一定比例的股权。所以,现在股权合理并不代表未来股权合理,还需要有合理的设计和规划。
_ 4、没有股东(合伙人)协议,没有调整和退出机制。_
万事万物均在变化之中。
许多创业公司合伙人,合作之初如漆似胶,最终却闹的不可开交、行同陌路甚至视若仇敌。原因在于时过境迁,现实与心态都发生了变化。原来觉得合理的,现在都变得不合理。
从技术上讲,是因为创业之初没有合伙人协议或股东协议,没有对合伙人及股东的责权利以及未来的调整和退出机制作出大家共同认可的约定。
要想处理好此类矛盾,一方面要有相对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有最终保证效率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创业之初做好最坏的打算,把话说开、说清楚,形成明确的法律约定,也就是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
当然这种约定需要相对合理的逻辑和机制,否则即使有合约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争议和解体。
_ 5、对出钱与“出力”的股权关系存在误区。_
现实中有相当多的老板和创业者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而现代创业与投资逻辑早已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并不必然存在对等关系。
当然,这里还要区分合伙人还是投资人。
通常,合伙人既出钱又出力,这里的出钱还包括可以折算成钱的等价物(物资、场地、专利、技术、能力、资源、声誉等)。
而投资人,以出钱为主,顾得上就问一问,能帮上就帮帮忙。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详细权责利。
按照公司估值,而非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是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基本逻辑之一。
现代公司中,资本可以雇佣劳动,劳动也可以雇佣资本,依据双方的稀缺性、承担风险、收益预期及各自贡献在市场中体现议价能力。
创业融资是典型的“劳动(创业者或企业家才能)雇佣资本”,或者说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对价,体现为双方对公司估值的协商确认。
所以,创业者可以出小钱占大股,甚至不出钱占大股,前提是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确实有价值和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