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板指导意见》)。试点期间,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在科创板证券交易所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转板指导意见》遵循试点先行的原则,初期上交所和深交所将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评估完善转让上市机制。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建立转让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举措之一,有助于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开辟市场渠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连接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对于此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也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是落实新三板改革方案要求,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
转板上市条件
《转板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转让上市的企业应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且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同时还应符合转板上市条件。
转板上市条件基本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转板可转入科创板、创业板
《转板指导意见》规定,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申请转让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这种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转板上市程序
转板上市属于证券交易所变更,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不需要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转板指导意见》显示,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由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企业将停止在新三板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此外,提出转让上市申请的新三板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保荐人。
《转板指导意见》指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过保荐机构核查,进入精选层后仍有持续监管,可以适当调整完善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
转板的股份限售安排
新三板上市公司在板上市时,股份限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在计算上市公司股票向股票市场转让后的限售股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已在所选层限售股的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持有的股份的限售期进行了规定。
严格转板上市审核
《转板指导意见》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应当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合规进行审核。
本所转让上市审核中,发现转让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拟转让上市的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