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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本科生补贴,淄博市创业补贴去哪递交资料

  

     

  

  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办发〔2019〕31号)发布以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学历)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和企业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作。   

  

  发行标准   

  

  01   

  

  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将连续5年每月享受4000元的生活补贴。   

  

  02   

  

  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培训和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连续五年每月领取2000元生活补贴。   

  

  03   

  

  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并连续五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在1000元以下。   

  

  04   

  

  毕业后五年内,新来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工作或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   

  

  05   

  

  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前十名的高职、中职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新来我市企业全日制工作的,连续五年按月领取1000元生活补贴。   

  

  处理过程   

  

  01   

  

  申报和鉴定方法   

  

  无形认证   

  

  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于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收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初次发放时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   

  

  个人申请   

  

  (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方法一:网上申请。   

  

  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方法二:现场申报   

  

  在市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部门窗口现场申报;其他就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并填写《淄博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其他所需信息,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查询合同签订、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学历学位等情况。(系统中无法获取的信息必须由本人提供。在中央和省属企业就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金融机构支付的工资证明)。与首次就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再就业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中职毕业生,将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如果一年内换工作,继续执行补贴政策。生活补贴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   

  

  02   

  

  补贴计算和支付时间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补贴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当月起计算;其他单位就职的,补贴从就业登记当月起计算。   

  

  03   

  

  补贴支付   

  

  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当月发放,跨月发放的补发,然后在每月20日前将生活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保卡上。   

  

  政策趋同   

  

  01   

  

  根据《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44号),截至2019年11月20日,如果淄就业正在享受或不应领取租赁补贴,且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补贴   

  

  根据《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规定,自2019年9月起,经考核合格享受生活补贴的,由3年延长至5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博士、硕士研究生首次就业按淄人社发〔2018〕26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本规则延续至五年期满。   

  

  资金渠道   

  

  01   

  

  在市属、区属、县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县分别承担。其中,财政拨款由财政全额承担;属于财政补助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如果资金是自收自支的,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433.3606万的比例承担。   

  

  02   

  

  对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开办企业工作的,补贴所需资金按以下比例承担:市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其他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资金结算   

  

  预算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收到资金后,市人社部门将资金分配给   

申请人社保卡。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社部门确定全市发放人数和各级补助金额,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44号)、《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且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毕业并仍回原单位就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