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优化纳税程序,加快纳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提交相关资料。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享受优惠待遇。到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提交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明细表将作为事后的相关信息,不再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进行备案。
一、预付款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办的企业,预计当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职工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用“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填写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用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的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乘积。
企业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或新开办企业当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资产和职工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原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栏。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写“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写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企业税收优惠。
(二)注意事项
与符合小规模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相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规定提前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待遇。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税收优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员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5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填写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即其收入与5%计算的乘积。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符合《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2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员标准,按实际利润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栏中据实填报,其收入不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收入与15%的乘积在010中填报。
(二)注意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根据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当月月终值初始值)2;年平均值=每月年平均值之和12。如果经营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则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总资产”按企业年初、年末总资产平均值计算。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根据社会有关标准和制度编制的当年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确定的。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