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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哪些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范畴

  

  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日报   

  

  【案例】金和梁原本是夫妻,共同承包果园,开农家乐。2018年5月22日,因资金周转需要,金某向戴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2019年5月22日,金某还清利息,未归还本金,补办借条一张,确认向戴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19年8月7日,金某再次向戴某出具借条,确认向戴某借款5万元,并同意于2019年8月31日归还。   

  

  到期后,金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戴某向法院上诉,判令被告金某、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戴某提出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梁辩称,他已于2019年5月9日与金离婚。虽然对金某出具的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梁不负责任,金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戴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志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除外。”   

  

  那么,梁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未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使用;同时,最后两张欠条是金与梁离婚后形成的,涉及的债务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梁不应承担责任。   

  

  故法院不支持戴主张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戴与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金某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前妻梁无需承担责任。   

  

  003010(2021年6月03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