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许可交付使用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再次修订《天津市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JJF〔2016〕311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事项将公示7个工作日(1月14日至1月22日)。公众咨询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fdckfc603@163.com)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允许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经我市备案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销售的房屋。
文章
本市允许使用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进行交付使用管理。
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许可证核发和行政处罚的管理和监督。
第5条
许可证由建筑部门颁发。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许可证,分期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应为首期建设规划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第6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7条
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前,应当到现场查看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的证明文件对应的楼栋号。现场检查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测试。
(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三)供水工程已完工并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四)供电工程已完工,并安装了户表,并按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五)排水工程已完成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因客观条件确需采取临时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市政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并确定临时排放期限。
(六)燃气工程已经竣工,附近有燃气管网,应当与燃气管网连通的;如果附近没有燃气管网,应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和用地区域的燃气管道铺设,并满足未来的燃气接驳条件。
(七)建设项目按规划设置供热设施,供热二次网和建筑供热工程已完工,热量表安装完毕,具备供热条件。
(八)与开发项目整体实施的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已同步竣工并具备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取得许可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新建住宅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通知购买人在取得许可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包括取得使用许可证。
第1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住宅商品房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住宅商品房现售许可证。
第12条
对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13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将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商品房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由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办理入住手续,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开发房地产。
企业要求赔偿。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配套证明的,由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来源: 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