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越来越多元化,让普通投资者引人注目。其中,众筹作为一种新的理财方式,通过聚合中小投资者的资金,为初创企业或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它以其高回报率和创新的理财方式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尤其是以“情怀”、“创业”、“梦想”等口号吸引着众多投资者。但近年来,众筹平台倒闭或下架的比例逐渐上升,众筹投资无法收回的案例越来越多。
21日,海淀法院根据实际案例揭秘“众筹运作”,提醒投资者在选择众筹项目时要理性,了解众筹的运作模式,准确识别投资项目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审慎投资,降低风险。
案例:众筹投资的店铺倒闭。
一家光学公司与众筹平台签订了一份合同,为其新成立的光学商店筹集资金。众筹平台发布众筹消息,委托其关联公司仲达(化名)公司将募集到的27.72万元委托给光学公司。因此,仲达公司享有光学公司60%的收益权,并同意如果新成立的光学商店在24个月内或自计红款之日起24个月内未回购,目标商店将破产、清算、关闭或倒闭。此后,由于新店经营不善,连续十一个月亏损,新店倒闭撤资。仲达公司起诉眼镜公司支付回购款35.02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眼镜公司与仲达公司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眼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了需要募集资金的项目。投资者在众筹平台注册《注册服务协议》,自主选择要购买的项目股权,并与仲达公司签订《收益权投资合作协议》(即《代持协议》),然后投资者将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入众筹平台账户,购买所选择的项目股权。仲达公司以《代持协议》为基础与眼镜公司签订《收益投资合作协议书》,然后委托众筹平台将所有投资资金归集到眼镜公司。公司盈利后,分红转入仲达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众筹平台按比例向投资者支付分红。
法院认为,如果众筹平台与融资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投资人与平台、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仲达公司与眼镜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众筹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中国没有专门针对众筹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解决众筹平台公司与融资人之间的纠纷,主要参考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仲达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完成融资义务,接受目标店铺60%的收益权。现在目标店已经倒闭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眼镜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已经满足,故法院判决眼镜公司支付回购款。
法官提醒:谨防投资诈骗
众筹拓宽了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激活了市场活力。同时也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因此,向投资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准确识别投资项目的性质和风险程度。从近年来的发展来看,投资者更倾向于股权众筹和债务众筹,但两者的运作模式和风险水平有很大不同。股权众筹的常见模式是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后,由平台或平台选定的公司或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率先与投资者建立合伙关系。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融资的项目公司将以合伙企业为股东。权益类资产属于高风险资产,投资者在投资相关产品时需要谨慎。
债权众筹的常见模式是融资人释放融资需求后,平台审核信用信息并发布融资项目,投资人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平台在筹集到足额资金后进行放款,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关注投资项目的进展。融资人在收到贷款后经营项目,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一定程度上,债权众筹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但仍存在融资人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的风险。
同时,仔细考察自己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格。为防范风险,一般要求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区别于普通公众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净资产,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知识,具备承担投资风险和判断追求利润的能力。
此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投资欺诈。投资者在众筹平台注册用户时,众筹平台往往会通过《用户注册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责任。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协议,必要时及时保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收集证据。
股权众筹的常见模式是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在缺乏现行法律、政策和监管的情况下,“主导投资、跟随投资”的投资机制为主导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恶意串通提供了可能,增加了合同欺诈的风险。众筹的形成和发展高度依赖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固有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很难获得金融家的详细信息。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要认真做好尽职调查,仔细摸清投资者和融资者的详细信息,这进一步印证了具备合格投资者能力的必要性。
众筹平台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众筹平台作为金融中介,具有相应的优势和较强的专业审核能力。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同时,也要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审查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全面披露融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进展;审查融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及时披露双方是否存在可能损害投资人的约定。融资人和投资人也应做出相应的说明和责任保证;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初步审核,通过风险警示让投资者了解众筹的基本规则。
则和风险,对于重要提示内容需以显著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释明;加强投融资双方间的信息沟通,并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预防和化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欺诈风险;对投融资过程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及忠实勤勉对待投资人、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