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保障。其中,贫困家庭采取实物保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靠实物保障,住房租赁补贴为辅。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因城施策、分步保障、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不超过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各地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研究确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其中,
贫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贫困家庭,无当地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住房且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后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是指持有有效的当地居住证,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住房,有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无住房新就业人员的累计保障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要求的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各地也可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实施保障措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房地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并随着市场平均租金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比例基本一致。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累计保障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保证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仍符合其他保证对象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变更保证类别,继续申请保证。其他担保对象不设累计担保期限。各地要结合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原则上不应超过60平方米且不超过租赁住房面积。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