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在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完成了季度报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的修订工作。据悉,《季报格式》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挂钩,后者明确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修订后的《季报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适用《季报格式》的相关规定。
因此,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附件101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附件28对外发布;深交所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具体而言,修订后的《季报格式》包括五个部分:一是重要内容提示,参照上级法律关于定期报告的规定,保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保真声明的要求;二是主要财务数据,列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分析说明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三是股东信息,列出股东总数、前十大普通股股东、前十大优先股股东,并增加了“标记”股东持股状态的选项;四是其他提醒,要求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并披露其他与经营状况相关的重要信息;一是报告第五季度财务报表,披露比较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
《季报格式》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入交易所规则体系。《季报格式》作为交易所的业务指南,增加了规则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便于根据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及时修订;二是精简披露内容。表格不再区分季度报告的主体和全文。内容方面,根据“季度”周期特点,不再要求披露逾期承诺、下一报告期盈利预测等。三是明确财务数据重大变化的标准。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践共识,将重大财务数据重大变动的标准设定为30%,数据变动范围界定为9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季报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别适用于上交所主板和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应参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季度报告进行表决,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表示,下一步将有序做好季度报告披露相关技术准备,组织上市公司确保季度报告披露顺利完成,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的提升。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