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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化妆品厂家合作,女装怎么找厂家合作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快速变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于开展跨境合作,并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甚至“脑洞大开”的合作案例:如洽洽瓜子与化妆品品牌季春合作推出“瓜子脸”面膜;《人民日报》与李宁合作推出印有报纸图案的衣服;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合作推出“花露水咖啡”“咖啡香花露水”…   

  

  原来“无事可做”的品牌跨行业走到一起,进行联合营销或推出联合品牌产品。这种独特的商业活动能够产生神奇的“化学反应”,有助于聚集各自品牌的消费群体,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产品销量增长。为此,近年来各大商家掀起了一股跨境合作的浪潮。跨界合作的本质在于不同品牌的叠加,主要涉及有形商品、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要素。由于叠加,相关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容易出现适用税目、税率不正确等风险。   

  

  不同的要素,如有形商品、无形商标、虚拟商品,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跨境合作中,相关企业应制定标准化合同,明确合作标的,这是准确确定双方纳税项目的基础。比如在肯德基和六神花露水的跨界合作中,双方需要明确合作方式是租赁品牌使用权还是购买对方的制造技术、工艺和专利。这两种方式不仅在增值税的征收和免征上不同,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同。如果是以租赁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方式开展合作,那么相关企业支付的租赁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收取费用的一方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纳税;如果合作是通过采购制造技术等方式进行的。转让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在跨境合作中,会计协议的具体条款会影响对收入性质的判断,进而影响税务处理的方式。比如必胜客与敦煌博物馆的跨界合作,表现为必胜客餐饮服务与敦煌博物馆展览服务的叠加。就收费形式而言,有多种情况:一是就餐收费,观展免费;另一种情况是吃饭免费,看展览收费。基于此,在这种类型的跨境合作中,需要根据账户分享协议,准确界定收入性质属于餐饮服务还是会展服务。如果一方是自由人,就要具体判断是否作为销售对待。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以“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跨境合作变得越来越普遍,可能会涉及到组合销售的情况。比如某饮料公司和某游戏公司跨界合作,共同打造联名饮料。消费者购买联名饮料后,可以扫描饮料瓶盖内的二维码,获得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在这种合作中,需要判断虚拟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有转让,相当于饮料企业先采购游戏公司的产品,再组合销售,需要按照组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虚拟产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就不是组合销售。此时,我们可以根据交易的本质,准确判断适用的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合作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确定品牌使用权计税价值也可能存在风险。在实践中,有形商品与无形商标的跨界合作非常普遍,业内也称之为“品牌租赁”,主要是因为一方凭借其品牌知名度提供商标使用权,另一方凭借其产品受众等优势进行合作,共同推出联合品牌产品,扩大各自的消费群体。比如洽洽瓜子与化妆品品牌季春的合作就属于这种情况。但相关企业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容易准确确定商标知名度所代表的合理应税价值,甚至可能导致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利于合作。   

  

  基于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应提前统筹考虑跨境合作的涉税事项,特别注意在合同中对业务实质、分账协议、品牌租赁方式等作出明确、细致、清晰的约定。事实上,跨境合作是一项复杂的业务,涉及多个纳税人和纳税环节。只有合同明确约定,各环节业务事项详细说明,才能逐一决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细化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相关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口径,为跨境合作顺利开展提供税收确定性保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作者:张钊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