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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的上会,安全预评价必须做吗 可研前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家理解和执行的尺度都不一样,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以下内容供参考:   

  

  根据45号令,新建和扩建项目定义比较清晰,关键是改建项目,注意五个关键词: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也就是说涉及这几个关键词的改造,即为改建项目,非主要装置(设施)的改造不属于45号令所述的改造项目,更不是新建和扩建项目,因此可以不按照45号令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竣工验收等三同时工作。原址更新技术、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种类好定义,目前重点还是如何定义主要装置(设施)或者说是非主要装置(设施)。   

  

  结合山东省鲁安监17号文的要求,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不适用于17号文,可以不用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进行安全三同时等工作。   

  

  举个例子,拿咱们常用的汽车举例,咱们换个轮胎不用去车管所登记备案,如果将发动机排量从1.8提升到2.0,需要去车管所登记备案,因为对于汽车,发动机就是主要设备,轮胎不是主要设备,是辅助设施(非主要不代表不重要)。既然汽车换轮胎不用去车管所备案登记,那么同样对于咱们的装置,更换塔盘、机泵以及换热器或者自动化系统升级改造等非主要设施工程项目也不适用于45号令,不用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以及安全竣工验收等三同时工作。涉及更换非主要装置(设施)的装置,未重新选址,不涉及新改扩项目,所以可不必执行最新的适用范围为新改扩的设计标准规范,特别是涉及安全距离的设计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