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7日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作出判决。家住广东省怀集县的董某英以“宣传涉嫌诈骗”和“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为由,将大苏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裁定其指控不实,驳回了董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董某英在享受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对这种模式是完全知晓并认同的,但董某英关于大苏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用户诉称:不知产品首年租赁属性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26日,董某英在天猫“玩车旗舰店”旗下拥有一辆日产LANNIA蓝鸟2016
对于汽车,约定方案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首次租赁12个月,支付方式为“租金首付、租金按月支付”。董某英可以通过天猫APP随时查看签订的融资租赁电子合同。
交了12期租金后,2019年8月21日,董某英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协议,继续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使用车辆,取得了车辆所有权。但董某英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认为大苏并未告知上述车辆是融资租赁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以“售后回租”形式使用车辆并非取得车辆所有权等,遂向余杭区法院起诉大苏,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大苏退还首付租金、月租金、保险费及尾款,要求赔偿52876元。
法院判定:所有指控均不属实
董某英在诉状中称,自己下单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合同。但判决书显示,董某英提出的这些情况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董某英向天猫下单后,订单明细中明确显示了董某英与大苏签订的协议。协议明确表示“您通过网页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达成协议,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董某英下单前必须核对协议。
法院认为,董某英认为“必须先约定好签字流程,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经核对同意上述约定后,方可下单。是大寿汽车公司在涉案店铺发布车辆信息的要约,董某英核对同意协议,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是承诺,上述协议已经成立。法院不支持董某英未签字协议不成立的主张。
在“起诉事实及理由”中,董某英还表示“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涉嫌欺诈,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该标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董某英关于达索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分析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首先,董某英承认所涉及的交易过程是他先选择车型,确定方案后下单购买,明确知道该方案为首付、月付以及到期后一次性付款或三年付款取得车辆所有权,董某英提交的购车订单中也写明了一年的购车具体金额,包括首付月付和最后一次付款。可以看出,董某英在下单前就知道交易模式,并没有刻意隐瞒搜车。其次,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达索汽车公司名下,可以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方面得知。董某英应该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作为一个非专业法人,他对涉案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理解不清,不能等同于达索汽车公司的欺诈行为。第三,无论是哪种法律关系,都不会实质性影响董某英的权利。根据合同,董某英支付首付款和12%
车辆所有权可以通过支付月租金,最后支付尾款来获得,这与交易的预期是一致的。事实上,董某英也已经通过选择申请三年贷款获得车辆所有权的方式支付了车辆的尾款;最后,董某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交易前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判断,谨慎消费。他因缺乏判断力应自担风险,因对合同法律关系理解不清,不宜效仿。
最终,法院认定董某英关于大苏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支持董某英要求大苏返还全部款项,赔偿损失,共同清偿大苏的诉讼请求。com和大苏。com,驳回原告董某英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494元。
透过纠纷看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定义明晰,提升大众幸福指数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在汽车消费市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购车,与此同时,一些纠纷也会凸显出来。类似的诉讼或报道在几大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都有发生,如茂斗新车、花生好车等。但就像本次判决中董某英一案一样,提起诉讼的绝大多数用户都是先违约或作出虚假指控,诉讼中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法律角度来说,赢得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是有法可依的。首先,在《合同法》第14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界定: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其他支付义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法学层面,一个来自艾尔。
pha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最近十年,上海法院系统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裁判共有1061件,其中9成以上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引发。统计上述1061篇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还可以发现,法院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判决用户即承租人需要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损失。至此,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定义十分明晰,其前期的租赁属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消费者以产品首年的租赁期为由否认购车实质,与消费者签订的电子合同中关于车辆产权交接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事实上,关于典型争议“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现如今汽车融资租赁发展已进入合法合规的轨道,用户在购车过程中完全可以感知到其真正性质。例如,在弹个车平台官方APP及其旗舰店产品页面,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介绍和重点注意事项都有明确提醒,合同协议中多次出现“融资租赁”等字眼,清楚介绍融资租赁模式及客户履约后享有所有权约定等,“首付租金”、“月付租金”等说法也都鲜明昭示了产品首年的租赁属性,签署合同过程中弹个车还会进行关键产品信息的弹窗提醒――可以说,弹个车已经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帮助并确认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解和接受,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时,用户再以平台虚假宣传、不清楚是租是买等为由提起诉讼,并不符合常理,当然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数据显示,弹个车推出以来已为40万用户提供了服务,其中20万用户已经在租赁期结束后取得了汽车产权,其他的用户都在合同执行期内,这也再次证明:通过弹个车融资租赁模式“1成首付,先租后买”,第一年租赁期内按期支付月付租金获得车辆使用权,租赁期结束后支付尾款就能获得车辆产权,这是确确实实的购车,而不是租车。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善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由于大幅降低了购车门槛,手头现金不足但工作稳定的年轻人,以及对现金流敏感的经商人士,均能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享受有车生活。
来源 中新经纬
编辑 郝梦
校对 陈茜茜
编审 罗玮 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