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Nikki/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裁判文书中获悉,龙湖地产子公司成都龙湖陈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龙湖陈顺置业”)因房屋租赁纠纷被告一案一审宣判。租客苏某某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和租金,法院会支持吗?
租户经商不成,要求开发商退还租金
租客苏某某想租一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商铺进行经营活动。与成都龙湖陈顺置业的销售人员沟通后得知,该商铺有半年免租期,未来半年租金半价,所以想与其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当天,苏某某被告知先交履约保证金再签合同。无奈之下,她于2018年10月23日向成都龙湖陈顺置业支付了11665元的履约保证金。
同年10月30日,出于对成都龙湖陈顺置业的信任,苏某某在未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4月15日向开发商支付租金17498元。
租赁合同约定的店铺交付时间为2020年2月1日。但由于不可抗力,苏某某无法按约定进入店铺进行装修开业,不得不于2020年4月24日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苏某某希望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都龙湖陈顺置业返还定金和租金。
成都龙湖辰顺置业称一切都是按合约履行
成都龙湖置业表示,2018年10月30日,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号合同,向其租赁商铺60个月,具体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合同明确约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租金总额为17498元。合同中还指出,为规范苏某某履行合同,需向开发商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签订合同时的租金保证金11665元。
因此,成都龙湖陈顺置业认为,双方的行为是在合同项下进行的,苏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定双方解除合约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协议一周后,开发商与案外人艾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现该商铺已归艾某所有。同日,三方签订《三方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店铺出租人变更为案外人艾某。
根据合同约定,成都龙湖陈顺置业于2020年1月19日将苏某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转让给案外人艾某。此外,2020年4月24日,艾某收到苏某某的解除合同通知。
综上,法院认为苏某某因商铺出租人变更为艾某,有权解除与成都龙湖陈顺房地产的合同。关于押金和租金,苏某某应向新业主艾某主张权利。
目前二审判决尚未找到,不知道双方是否会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的金融网络将继续跟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