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投资、创业和就业政策在年初赢得了另一个税收激励计划。近日,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专门解读了最新的投资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在种子期或初创期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持有该股权2年当年投资金额的70%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
1.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未来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人投资多家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于已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若未扣除天使投资人投资金额的70%,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4.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全年收入核算,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营业收入”项目和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一)创建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并接受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人数不低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
3.投资受理时的设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本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研发总额的比例;d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并经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特殊规定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持有的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股权合计比例应低于50%。
(四)单一投资基金会计:
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的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按照下列方法分别核算和纳税:
1.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成本的确定方法参照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例如遵守财政部的规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其应占份额,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股息收入。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按被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全额计算。
(五)年收入总核算:
指风险投资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计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收入总额。例如遵守财政部的规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要求转让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