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财政部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注意:家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及3万以上不享受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