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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物业公司最新消息,南通工业园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质量打折,物业费是否也应该降低?这恐怕是很多业主对小区物业不满意的常见问题。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的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因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法院决定扣除20%的物业费。   

  

  2015年7月,港闸区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服务期间,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存在乱设广告牌、公共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封闭式管理等情况,导致小区环境不尽人意,拒绝缴纳物业费。今年5月,物业服务公司将此单独起诉至港闸法院,要求业主按约定标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查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8元/平方米/月,但物业公司在共用设施维护、绿化日常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等方面未提供足够的服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的不充分表现已构成违约,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物业费显然不合适。基于物业公司违约情况,港闸法院决定扣除20%的物业费,业主按原标准的80%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