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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就业登记,个人信息被冒用办理了就业登记

  

  问题:   

  

  张三出狱后,担心找不到工作,就用双胞胎哥哥张思的身份证申请了房地产公司的保安。如果三是以其他人的身份受雇,他是否与雇主确认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解答:   

  

  冒用他人身份属于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冒用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冒用人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可以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01粤-[(2019)粤01民中8983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身份信息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入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会在用人单位是否招用劳动者的决策中造成混乱和认知错误,进一步影响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和劳动者个人权益保护。   

  

  借用他人身份证加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提交虚假信息时,实际上是利用不诚实的手段,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者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从一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02辽宁-[(2018)辽02民中8680号]   

  

  工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虽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毕竟是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劳动者实际接受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最终由劳动者领取。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符合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03山西-[(2019)晋01民中3417号]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上述行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者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