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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创业法律实务,创业法律实务概念

  

  就组织形式而言,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等形式,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外部责任能力和税收模式。   

  

  一般来说,创业公司早期有四种核心类型的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者。他们都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的输出者。   

  

  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从一人公司的制度设置来看,“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和经营者融为一体,运行机制灵活多变。   

  

     

  

  缺点: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基础和重要的价值,但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可能不乏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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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点:1。资本不仅仅是独资,因为资本来自多个合伙人。   

  

  2.公司事务分工精细,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擅长的领域从事相关领域的事务。   

  

  3.分享利润、亏损和风险。合伙人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内部联系紧密,凝聚力强。   

  

  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有“缺点”。比如几个人一起创业,每个人在企业中的能力和作用会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增加差异。在利润分配的基础上,是否均衡,是否能让合伙人满意。如果分配不均,很容易产生隔阂和“异乡同床异梦”,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法》取消了对一般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的限制。具体来说,创业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这也要求投资者充分考虑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投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