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多边形债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建筑领域纠纷。整个案件的背景很清楚,原因也很清楚。关键是如何让当事人明确责任,主动承担义务。
案例简介
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为房屋建筑公司,四川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为从事电梯安装的运营公司。2020年,建设公司承接了电梯公司的电梯设备安装分包业务,在青羊区黄田坝某小区电梯安装业务中,对基础钢连廊框架进行了简易安装和电梯井开挖,项目总价值约1023万元。牟鹏,一名农民工,是分包商业项目的项目经理,即承包商。他承担了工程的简易安装和电梯井的开挖,并与其他47名民工一起完成了具体工作。因总承包电梯公司、分包施工公司、承包人彭存在分歧,导致竣工工程结算延迟,涉及金额约50万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47人。彭多次向相关公司寻求帮助,但都失败了。
调解经过
2021年3月11日,以包工头牟鹏为代表的10余名农民工来到黄田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心情十分激动。调解员了解事件概况后,先安抚农民工情绪,再组织工会等劳动保障所部门进行沟通。2021年3月18日,黄田坝委在梳理案件、调查事实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优势,利用“一站式”联动办案力量,联合各方调解力量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均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通过对案件过程的分析,调解小组成员以三方谈话记录、合同资料、工程结算清单为依据,反复与当事人沟通。对事实进行了逐项确认,并对法律进行了解释,总结了三个争议点:一是总承包方电梯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二是电梯公司从建筑公司留存的20%的工程款能否提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次,作为总承包方,电梯公司是否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施工公司的连带责任。
焦点分析:
1.根据施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各方陈述,电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履行合同全部内容时,电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二、电梯公司保留建设公司20%的建设资金,由合同外双方另行约定。虽然是双方独立的行为,但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前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是完全可行的。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2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再依法清偿。总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存储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为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的农民工所欠工资。因此,电梯公司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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