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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措施,越来越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据初步统计,今年已有80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是去年400多家的两倍。相当于股权激励制度出台后前10年,即2005年至2015年,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数量之和。

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接受股权激励的同时,这种股权激励方式也逐渐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接受。毕竟,不同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有资源的优势,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因此,长期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对这种激励的接受程度晚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

但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特别是2020年国资委重新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时,国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逐步走上正轨。据目前统计,2020年和2021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别新增27项和36项股权激励计划;地方国企2020年和2021年将分别新增40项和50项股权激励计划。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明显提速,仅四季度启动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就占全年的51%。

《中国证券报》报告显示,国资委(SASAC)正在抓紧制定尽职调查和合规豁免清单,促进创新激励的政策措施也在酝酿中。业内专家表示,预计202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板、创业板等一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积极推出第二类限售股股权激励计划。

由于股权激励可以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管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机制也有利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2022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加大,这是一件好事,值得期待。

但是好事一定要做好。毕竟,股权激励有两面性。一方面,顾名思义,它具有激励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利益传递的功能,即把利益传递给股权激励的对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成为上市公司高管敛财的手段。事实上,就目前发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不少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给公司高管带来利益,而不是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

作为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尤其应该避免利益输送的嫌疑。毕竟,就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公司的大部分高管,尤其是老板们,都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创业过程,他们努力把企业放大成上市公司。国企不一样。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的国有企业占据了国有资源优势,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高管实际上还没有经过初创阶段,他们的职务相当于行政干部的任命。为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避免利益输送的怪圈。那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避免利益输送的怪圈呢?这三个方面要重点关注。

首先,股权激励的目的是调动公司高管和业务骨干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因此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局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股权激励的股权重点应该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倾斜。比如一个董事长或总经理拿走整个股权激励股份的20%和30%,两个人拿走50%甚至更高的股权激励股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与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上限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份额的10%,通常低于5%。避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股权激励为名谋取私利。

其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不宜过低。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奖励价格只有1元,有的干脆零元,直接白送。股权激励的对象不用交钱或者只付很少的钱,这就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避免这种利益输送行为。股权激励的奖励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50%,同时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两者中较高的价格作为股权激励的奖励价格。

第三,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门槛不能太低。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至少应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个主要指标。股权激励机制应该属于跳起来摘桃子。一方面要能摘桃子,另一方面要“跳起来”需要努力。因此,其业绩评价指标必须不少于两项:一是不低于公司前三年业绩的平均增长水平;二是不低于该行业当年业绩的平均增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