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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影像技术,影像技术专业可以考研究生吗

#成都市专业刑事律师:在什么情况下视听资料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胡云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律师,从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视听资料是指储存在录音带、录像带、电影或者计算机相关设备中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音频、动态图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其内容往往能直接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可以采纳所有的视听资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笔者对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相关排除或补救排除规则作如下分析:

强制排除视听材料的案例:

1.经审查无法核实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不能通过审查或者鉴定核实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4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二.视听材料可以补救和排除的情况:

制作、获取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合理解释的。

对制作、获取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异议,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以上是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排除规则。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视听资料需要强制排除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一种,即如果无法确定真伪,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