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短视频用户近9亿,但短视频的版权纠纷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行中不断出现。短视频平台的普通用户独立完成创作并上传发布。视频数量众多,题材广泛,但制作标准参差不齐,侵犯版权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创作者在制作和上传此类短视频时,必须防范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短视频的版权侵权风险主要表现在复制、拆解、剪切、编辑、移动和分发等方面。
抄袭,就是抄袭模仿别人的短视频。在短视频行业,抄袭、模仿他人短视频的行为被称为“拆片”。因为引用和抄袭的界限很模糊,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很大,使得短视频雷同。即使后期短视频的制作者对人物造型、场景等细节进行改编,形成新的短视频,仍可能被认为超出了合理参考的界限,构成对前期短视频的改编,从而侵犯了前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拆主要是“长拆短拆”,即未经许可将他人视频作品拆分成若干片段,并以另一个标题发布拆分后的片段,是目前短视频领域比较高的侵权形式。比如电影《芳华》在影院上映,与此同时,某平台上出现了近50部与之相关的短片,其中一些明显是在影院拍摄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剪辑主要是指视频剪辑,即对他人拍摄的视听作品中的重要素材进行编辑组合,并加入自己的简短解说和评论,从而形成视频评论或评论视频,如《谷阿莫看电影》。与以往的“拆解”相比,这种方式增加了制作者对视听作品的意见和评论,以及对视听作品核心内容的选择和编辑,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引用”必须“适当”,引用行为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创作的视听作品将成为“免费午餐”,这无疑严重损害了视听作品尤其是影视作品制作者的利益。因此,这种短视频创作推广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引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剪辑主要是指视频混合,即将他人制作的多个视频文本按照一定的关系组合成一个完整的视频类型。最常见的类型有明星混搭、电影混搭和剧情混搭。这种方法与“剪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从一部影视作品中提取素材,而是从几部视听作品中提取相应的素材。这类短视频也面临着如何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问题。尤其是如何在这类短视频中注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是很多创作者容易忽视的问题。
移动,主要是指传输他人短视频的行为,即通过各种手段直接复制转载他人创作的短视频,并从一个平台传输到另一个平台,或将他人的短视频完全嵌套到另一个视频中。这种侵权行为非常容易实现,甚至有些用户直接以他人名义发布短视频来吸引粉丝和流量。
匹配主要是指视频的配乐和配音,包括背景音乐、封面歌曲和配音。现在大部分短视频平台都会提供添加背景音乐的功能,但也会有未经允许提供背景音乐的情况。比如一些短视频制作人热衷于拍摄自己翻唱歌曲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如果制作人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